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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28日经第14次交通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1月4日,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社团和有关交通企业下达“关于印发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依据交通行业职业标准,以提高交通行业技能型岗位从业人员操作技能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职业技术技能比赛。 第三条 竞赛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社会效益为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统一领导,自愿参加,分类管理。 第四条 竞赛分全国性竞赛、地区性竞赛、系统性竞赛。 (一)全国性竞赛,是指由交通部举办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全国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参加的竞赛; (二)地区性竞赛,是指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举办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举办,本省(区、市)范围内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参加的竞赛; (三)系统性竞赛,是指由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部直属一级单位举办,本系统所属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的竞赛。 第五条 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交通部指导中心)受交通部委托归口管理竞赛工作,制定全国性竞赛工作规划,组织全国性竞赛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地区性和系统性竞赛工作。 交通部管理的社会团体等单位申请承办全国性竞赛。 第六条 竞赛承办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级别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三)有满足竞赛要求的经费; (四)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五)交通部指导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地区性竞赛、系统性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工作启动前30日内向交通部指导中心报备以下材料: (一) 关于申请复核竞赛举办权的函; (二) 竞赛复核备案表(见附件1); (三) 竞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 竞赛组委会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件2); (五) 竞赛评判人员名单; (六) 竞赛的场地、设备以及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七) 交通部指导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地区性竞赛、系统性竞赛,凡未向交通部指导中心报备复核,或虽已报备竞赛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部对竞赛结果不予认可: (一)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实施方案、竞赛规则和竞赛职业(工种)的。 第九条 举办竞赛应当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秘书处),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办公室下设竞赛组、评判组。 (一)竞赛组负责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 1.负责制定竞赛方案及实施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2.负责制定安全紧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3.负责与竞赛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 4.负责竞赛宣传工作; 5.负责设计和管理竞赛奖品; 6.负责筹措、使用和管理竞赛经费; 7.负责总结竞赛经验教训,提出今后组织类似竞赛的建议; 8.承办组委会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评判组负责竞赛的技术工作: 1.负责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技术文件; 2.负责编制竞赛复习大纲等辅导资料; 3.负责培训参赛选手; 4.负责检验、检测、确认竞赛场地、设备(包括对考试试件的检测设备); 5.负责核实、发布竞赛结果; 6.负责组织专家命制竞赛试题(原则上从职业技能鉴定交通部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 7.承办组委会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竞赛以技能操作比赛为主,附加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成绩应当占总成绩的70%~80%。 第十一条 竞赛裁判员应当从取得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中选用,优先考虑取得本职业(工种)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已建立竞赛裁判员队伍的职业(工种),应当从获得竞赛裁判员资格的人员中选用。 第十二条 竞赛场地应当选择选手相对集中,设备设施完备、先进、安全、具有代表性,内外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场所。竞赛场地、材料及设备应当根据竞赛的职业(工种)要求和竞赛试题要求确定,由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地区性竞赛、系统性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在竞赛结束后30日内,向交通部指导中心报备以下材料。 (一) 本次竞赛总结; (二) 公布本次竞赛优秀选手名次的文件; (三) 本次竞赛各工种前5名选手成绩册; (四)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申报表(见附件3)。 第十四条 竞赛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竞赛承办单位应当根据竞赛活动的特点,制定宣传方案(包括赛事宣传、环境宣传、人物宣传等)。 第十五条 竞赛经费通过国家财政支持,承办单位出资,适当收取参赛费,接受社会赞助等渠道筹集。 竞赛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邀请公证、监察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对在竞赛中获奖的选手,给予如下表彰: (一)对全国性竞赛前20名的选手,由交通部授予“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纳入交通行业优秀技能人才库; (二)对地区性竞赛、系统性竞赛前5名的选手,经交通部指导中心对竞赛程序和竞赛成绩复核,由交通部授予“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纳入交通行业优秀技能人才库; (三)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国家级竞赛活动的优胜选手,其表彰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获得“全国交通技术能手” 称号的选手,给予如下奖励: (一)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置技师职业资格的,由主管单位按管理权限破格认定技师资格; (二)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置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由交通部指导中心破格认定高级技师资格; (三)作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荐“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的依据; (四)用人单位也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举办国家级竞赛活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部直属一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竞赛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复核备案表 2、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及办公室人员登记表 3、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申报表(竞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八年一月四日 出处:交通部Z职业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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