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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计划明年1月1日起实施。对市民反映较多的修车被宰问题,征求意见稿作出明确的维权规定,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公开工时定额、收费标准、配件价格、配件加价率、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修车前需先开“诊断书” 据市交通局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影响我市汽车维修市场秩序和维修质量的主要问题,就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公开工时定额、收费标准、配件价格、配件加价率、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 汽车维修经营者还应当对托修方送修车辆进行修前诊断,告知托修方所诊断的故障、维修项目、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并签订维修合同。维修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增加维修项目和费用,应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事先未征得托修方同意,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汽车维修经营者承担。 6种修车行为将被“亮红牌” 除了要在经营中遵守费用公示等相关规定,在维修车辆过程中,汽车维修经营者也不得有6种违规行为。包括:对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维修;擅自改装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和用配件拼装汽车;擅自涂改、伪造发动机号、车架号和改变车身颜色;占用道路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夜间22时至次日7时,在居民区内进行有噪声污染的维修作业;以及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 同时,从事汽车维修业经营也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区域内的场地;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汽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和用配件拼装汽车,擅自涂改、伪造发动机号、车架号和改变车身颜色,或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维修汽车,将被处以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修不好应及时无偿返修 对于用户而言,除了费用,修车时最关心的就是维修质量。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维修要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者公布执行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证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汽车维修和汽车检测经营者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3天内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出处:慧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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