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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人驾驶摩托车撞在电线杆拉线上,一人不幸身亡。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施工单位和道路管理单位承担次要责任,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15万余元。 2007年12月21日,小宫和小柴俩人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时,撞在路边一水泥电线杆拉线上。小宫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交通队因无法确定谁是摩托车的驾驶人,故未能作出责任认定。 小宫的父母将电线杆拉线管理单位等三家单位告上法院,索赔57万余元。 事发道路所有人某公司辩称,小柴、小宫所撞电线杆拉线属于电力公司擅自设立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电力公司则称,他们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人,不存在过错。 事故道路的施工单位称,出事时已经没有警示义务及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宫、小柴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双方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原告不要求小柴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免除小柴应当承担的责任。 施工单位存在施工缺陷,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某公司作为道路所有人,应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道路所有人某公司、施工单位赔偿15万余元。 出处: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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