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2日10时许,青年江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夺后,由陈某驾摩托车载江某,在镇江北路与敦化路路口处,江某抢夺行人于某金项链一条。2007年8月16日11时许,江某又与另一同伙骑着摩托车作案,在温州路35号附近抢夺行人陈某的金项链一条,后销赃给谢某,得款4800元。江某和谢某后来被抓获,赃物被追缴。近日,四方法院审理判决江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款2万元,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款7000元。
出处: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