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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斗气车”首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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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23日 07:58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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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余某在行驶中与同向行驶的司机发生口角,之后他在公路上高速追逐对方,在此过程中与多辆车发生剐蹭,并撞死一名行人。昨天,大兴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4年。据了解,司机因泄私愤开斗气车而被判此罪名,在本市尚属首例。

  余某是甘肃来京务工人员,今年25岁。2006年12月28日晚7点左右,余某驾驶东风牌小型客车前往大红门商贸城送货。自丰台驶往大兴区旧宫镇途中,余某与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在并线时险些剐蹭。之后余某与对方司机都摇下车窗骂了几句。重新发动汽车后,余某觉得气不过,便驾车高速追逐对方,追至大兴区南廊路附近时,与一辆黑色轿车发生剐蹭。此后,余某继续驾车疾驶,又相继与公路隔离护栏和另外3辆车相撞,并撞上了人行横道上的一名女子。该女子因颅脑损伤死亡。

  余某在事发后关闭手机,并快速驶离现场。晚上9点左右,余某弃车逃逸。去年7月9日余某被抓获归案。大兴交通支队认定,余某对此一系列事故负全责。

  律师说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较重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郭伟介绍,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有3点不同。第一,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主观过失,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主观故意。第二,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是特定的人,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不特定的人。第三,交通肇事罪较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出处: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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